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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本地农民工可个人接续企业养老金

2012-03-30 11:55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市政府日前制订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劳动者工资保障、社会保障、劳动合同制度、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等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

逾期不付工资可处1倍赔偿金

按照《意见》,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并于生产前向劳动者公布计件定额和单价,以此计算的月工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发放要做到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到工资。

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将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依法责令加付50%以上1倍以下赔偿金。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已经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职能部门将重点监控其工资发放情况,并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各类招工不得扣押证件

务工要扣押身份证的情况,目前在泉州一些单位和企业仍然存在,《意见》指出,这并不符合劳动法精神,是明令禁止的。

根据《意见》,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和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但不得扣押其身份证、暂住证、学历证等有关证件,也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报名费、培训费和保证金(押金)等费用。

为从源头上减少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工商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非法用人单位,各级政府也要定期组织开展查处取缔无证照非法用人单位专项整治活动。

此外,我市还将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培训和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以招工、培训、鉴定为名坑害劳动者的欺诈行为。

团体工伤保险或将试行

社会保障是重大民生。针对职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我市将进一步完善社保关系的转移、衔接办法,使职工社保权益不受损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允许解除劳动关系的本地农民工在个人缴费窗口接续企业养老保险。

与此同时,对流动性大、用工需求量较多的企业,我市或将试行“团体工伤保险”办法。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依法做好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和职业病,将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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