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规范城市占道和挖掘管理标准
2012-05-12 15:55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今后,类似路面重复开挖等无序规划施工的项目将被叫停,全省将执行统一的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管理标准,大修竣工后的城市道路不满三年,将不能再挖掘。昨日,省住建厅就《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新路5年旧路3年内不能挖掘
今后,一旦道路建好整修好,一定年限内是不允许再申请挖掘的。《标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挖掘城市道路。”
同时,占道施工也有“讲究”:机关、学校、应急单位出入口50米周边范围是不能占道的;交叉路口、隧道、公交站点等50米范围内是不能占用的;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路段也严禁占用。
施工单位要提前集中报计划
省住建厅表示,电力、自来水、燃气、通信等单位在施工时,如果需要占道或挖掘城市道路,都应在每年年底前集中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次年度的计划。
按照《标准》规定,除维护、应急抢修或施工工期短的点状施工等零星项目和持有地方人民政府许可文件的施工项目外,其余未列入年度总计划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许可。
这其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新修建的道路,因为电力、通信、燃气等诸多单位的建设进度不一,就会出现今天挖掘埋管道、明天挖掘埋电缆等问题。对此,《标准》提出,今后“需要接通多种管线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一次性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经审批后应组织各管线单位同步施工,同一项目不得多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占道挖路要提前5天在媒体上公布
群众的知情权也将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我省拟规定,在市区重点路段进行较大型占用、挖掘施工的,申请单位应按照审批单位的要求提前5天将挖掘地点、范围、期限等内容在当地主要媒体上给予公布后,方可施工。
申请单位还应协调好各施工队伍的进场日期,同一项目各施工队伍应按预定的日期同步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