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刺桐网!请登录 免费注册 网站导航 | 新手上路 | 反馈建议
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资讯 » 泉州要闻 » 南安民房爆炸案主犯刘五妹 昨日一审被判无期

南安民房爆炸案主犯刘五妹 昨日一审被判无期

2012-05-29 10:12  来源: 东南网
南安码头镇美岭村,一私藏炸药的民房突然爆炸,牵出村主任刘五妹非法截留爆炸物,用于非法采石的秘密。
昨日,泉州中级法院一审在南安法院公开宣判此案:刘五妹因犯非法买卖、运输、存储爆炸物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涉案的戴生团等3人,也因不同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15年不等。
【一审判决】刘五妹被判无期,涉案四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发后,刘五妹的家属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尚有刘某中等三户的损失价值人民币443265.3元,未能作出赔偿。
法院认为,刘五妹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私自买卖、运输、存储炸药、电雷管等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存储爆炸物罪;刘一龙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私自存储炸药、电雷管等爆炸物,其行为构成非法存储爆炸物罪。刘五妹、刘一龙非法买卖、运输、存储炸药达360公斤,雷管500枚,属情节严重,其存储的爆炸物爆炸,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应从严惩处。
法院还认为,林银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私自贩卖电雷管,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其贩卖的电雷管达300枚,属情节严重;戴生团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私自运输炸药、电雷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其参与运输的炸药达360公斤,电雷管200枚,属情节严重。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刘五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一龙有期徒刑15年;林银良有期徒刑10年,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上缴国库;戴生团有期徒刑6年。
一审判决后,4人当庭均未表示上诉。
【案情回顾】曾私藏360公斤炸药 民房深夜爆炸
去年7月2日晚9时35分许,南安市码头镇美岭村刘一龙的民房突然发生爆炸。整座瓦房被夷平,方圆数千米范围内房屋,不同程度受损,一些村民受轻伤。此次爆炸,给当地村民造成1007557元的经济损失。
房主刘一龙很快被警方控制,他承认私藏炸药事实,而炸药的主人,是美岭村主任刘五妹。经查,该民房内曾私藏炸药360公斤,雷管500枚。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前,刘五妹在南安市码头镇大坝村经营一个无证采石场“石水缸”,私藏这些民爆物,即预备采石爆破之用。
除了刘五妹,涉案的还有刘一龙、林银良、戴生团等人。
林银良系南安市开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爆破员,林某愿受刘五妹之托,让林银良截留电雷管卖给他。2010年12月26日及去年1月20日,林银良利用在南安市梅山镇竞丰村裕景园工地爆破作业之便,向开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领电雷管,两次共计300枚,带回家中后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林某愿,再由林某愿转给刘五妹。
此外,去年5、6月间,刘五妹利用承包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泰高速公路a8合同段的部分路基工程,指使刘某生等人,将爆破未使用完的电雷管和硝铵炸药私自截留。
去年5月中旬,刘五妹将7包共计168千克的硝铵炸药和200枚电雷管,运到三明市建宁县里心镇一板材厂内,指使戴生团载到南安市码头镇美岭村,交给其雇用的无证采石场“石水缸”的管理者刘一龙。刘一龙将上述炸药、电雷管一并存储于事发的旧宅内。
去年6月29日上午,刘五妹又指使郑某华用货车将8箱共计192千克的硝铵炸药,转运到刘一龙的旧宅储存,300枚雷管,则由刘一龙用摩托车载回旧宅。期间,刘一龙将存储的上述部分硝铵炸药、电雷管接到无证采石场,用于采石爆破。
爆炸发生后,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到电雷管444枚,其中300枚是林银良分两次从南安市开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领出的;其余有编码的电雷管115枚,系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泰高速公路a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发放的。

About QZCT - 网址导航 - 生活服务 - 同城分类 - 开心购物 - 天天特价 - 信息资讯 - 刺桐社区 - 网站地图
QZCT.CN版权所有©2018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闽ICP备110116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