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消费纠纷可回本省投诉
2005-07-04 20:37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闽港澳消委会签订维权互动协议
我省消费者在港澳遇到消费纠纷,除了可向当地消委会投诉外,也可回闽后向当地消委会讨说法。这是记者近日从省工商局获悉的。
据了解,省消委会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消委会日前共同签订了《闽港澳维权互动协议》,协议规定消费者在闽、港、澳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生消费纠纷,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或居所地的消委会投诉均可。
据介绍,消费者向居所地的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受理的消委会在接到投诉的1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及时转送到消费纠纷发生地的消委会,由消费纠纷发生地的消委会调查处理。闽、港、澳消委会任何一方在接到转送的投诉后,将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函复对方且向对方提供意见。
另外,各地消委会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诉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购物凭证、合同、协议等,受理地的消委会将负责对消费者提供的投诉材料进行确认。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消委会在接到消费纠纷发生地消委会的处理意见后,将及时与消费者联系,告知处理结果。
消费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香港、澳门的,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消费地在福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