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1日前游客如夜宿泉州 旅行社将获奖励
2009-08-22 02:39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泉台旅游旺不旺,旅游企业的能动性很关键。近日我市出台新招,鼓励旅行社拉动对台旅游消费、扩大客源市场。
记者从市旅游局获悉,近日市财政局、旅游局联合制定发布《鼓励和促进对台旅游发展的扶持措施》,实施时间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应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市旅游局、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扶持范围和标准具体如下:
鼓励旅行社组织大陆25省(区、市)居民经泉金航线赴金门、澎湖和台湾本岛旅游。各省、市、自治区赴台游组团旅行社或赴金马澎游组团旅行社,组织大陆居民经泉金航线赴金门、澎湖和台湾本岛旅游,并在泉州停留2天以上(含住宿一晚)的,每人次奖励组团旅行社50元。对旅行社组团经大陆其他口岸赴台湾本岛旅游,返回大陆时经泉金航线进入泉州,并在泉州停留2天以上(含住宿一晚)的,每人次奖励组团旅行社50元。
鼓励旅行社组织台湾游客来泉州旅游。旅行社组织台湾游客经泉金航线在泉州逗留2天(含住宿一晚)游览3个景点,每团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每人次奖励50元。
鼓励我市国际旅行社接待台湾游客来泉州旅游。本市国际旅行社接待过夜台湾游客年地接量超过1000人,超过部分按10元/人次给予奖励。
鼓励我市国际旅行社争取获批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旅行社,对获批为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