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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台风少玩景点游客起诉退钱

2010-05-24 01:02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交了1600元去浙江旅游,约定玩18个景点,结果只玩4个,就打道回府。21名游客觉得权益受损,将旅行社告到法院,要求退还费用。最后,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每名游客300元。

游客:18个景点只玩4个

2008年11月,陈女士等21名游客将福建精彩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德化营业部等告到德化法院,要求旅行社方面退还旅游服务费每人1600元计33600并赔礼道歉等。

游客称,2008年9月上旬,他们分别与旅行社方面订立口头旅游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旅行社方面组团前往浙江普陀山三日游,旅游景点共18处,旅游服务费1600元。而9月12日就天气预报说9月13日、14日未来几天台风“森拉克”将向浙江沿海靠近,但旅行社方面仍然组织他们前往旅游地。

9月14日上午,游客到普陀山,游览了4个景点。当日下午3时,当地导游以台风影响为由,安排游客返回舟山。9月15日,没有安排旅游,当地导游退给每人57.5元景点门票。9月16日,游客返回德化。

游客们认为旅行社方面欺骗游客,已构成违约,在找旅行社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旅行社:

不赚反亏 天气原因要免责

对此,德化营业部称,出游中,每位旅客往返机票每票920元、住宿费140元、餐费100元、门票238.5元、旅游包帽12.5元、综费53元。未旅游3处景点门票,导游已如数退回游客每人57.5元,其他各项旅游费如机票等均已实际消费,为防台风,游客撤离普陀山,营业部共为游客多垫付2730元。营业部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和欺诈现象,不存在主观过错和过失行为,因航班没有通知停飞和退票,不需承担责任。

被法院追加到诉讼中的福建精彩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称,德化营业部未接到相关部门关于防御台风需关闭景区和不许组织外出旅游的通知,因此不存在没有将台风预报告知游客的过错、过失等违约行为;旅游中实际产生费用36516元。扣除游客旅游费33600元,他们补交2916元;而行程单有“因天气等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承担”的约定,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3条也说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德化营业部提出反诉,要求游客补偿营业部业务和声誉损失1万元、偿付代垫临时增加的旅游费每人130元计2730元等。

法院:旅行社过错更大

法院审理认为,德化营业部作为精彩旅行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部的民事责任应由公司即精彩旅行公司承担。双方的口头旅游服务合同有效,营业部不存在欺诈行为。

在出发之前,气象部门已发出台风警报,双方均有义务随时了解和评估台风的发生对旅游合同将来实际履行产生的影响。游客知晓台风预报后,未主动与营业部联系取消或延期旅游,表明他们对台风可能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有一定过错。德化营业部作为一个专门从事旅游业务机构,对台风可能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同时负有对旅游者事先进行充分说明和提醒的义务,应当采取取消合同或者建议延期出游等妥善措施,反而仍组织游客出游,造成中途停止旅游、实际旅游景点与合同约定不符,具有明显的过错,这个过错大于游客的过错。

法院一审判决要求福建精彩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退还21名游客每人旅游服务费300元,合计6300元;驳回游客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德化营业部的反诉请求。精彩旅行公司提起上诉,却在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二审遂裁定按精彩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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