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游客在港购物半年内可退货
2011-07-22 17:20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国家旅游局日前转发香港《内地赴港团体游游客须知》,该《游客须知》明确提出“入境旅行团(登记店铺)购物退款保障计划”:旅行社不得强迫内地赴港团体游游客在港购物;游客如在旅游业议会登记的店铺内购物后不满,可于购货日起计6个月内提出退货要求。
据悉,该规定可能很快就会实施。不少出境旅行社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内地“零负团”、超低价旅游团一般都是通过引导游客购物赚取利润,该规定如果执行严格,对内地“零负团”、低价旅行团将有实质性打击,对内地游客在港旅游、购物也将起到实质性保障作用。
相当于“无条件退款”
据介绍,《内地赴港团体游游客须知》明确规定,内地游客在港可自由选择是否购物,旅行社、商铺或导游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游客消费,也不得强留游客在定点店铺内。根据旅游业议会“入境旅行团(登记店铺)购物退款保障计划”,游客如在旅游业议会登记的店铺内购物后不满,可于购货日起计6个月内提出退货要求,如货品没有损坏或因使用而导致损耗,就可获全数退款。游客可以凭单据正本和符合退货要求的货品联络商店办理退货。
“按照文字面上理解,这一条款实际上相当于‘无条件退款’,不论游客购买的货品是价格虚高或有质量问题,都可申请退款。”上海中青旅出境部负责人周迎风称。
拼团须征得游客同意
《游客须知》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事务署发布的。
据悉,《游客须知》除提醒参加赴港团体游内地游客,要慎选有资格的旅行社及旅游团、签署合同等细节之外,还特别提出“旅行社如并团来港,亦必须先征得游客同意”。
“其实,此前不仅内地一些小旅行社常有拼团去香港的现象,香港本地的地接社偶尔也会将内地几家旅行社的团队拼凑到一起,而游客常常不会被事前告之。”沪上旅游界有关人士介绍,这项规定应该对拼团行为有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