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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2700多家外贸出口企业受益出口退税调整

2012-07-04 15:29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从本月1日起,出口退税“大松绑”,将牵动我市2700多家外贸出口企业的敏感神经。从市国税局获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政策,包括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范围、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退税申报期限由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等。可以说,此次出口退税调整,申报周期延长,退税范围有所扩大,退税申报程序简化,有利于应对当前外贸出口的严峻形势。

  申报期限延长至次年4月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从内容来看,此次政策调整内容较多,对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调整。

  昨日,记者在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看到,工作人员已经就此次新政梳理出16个方面的内容。新政策实施后,我市出口企业将获得多项“松绑”措施。比如进一步延长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限。按旧办法,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90天内,企业要进行退(免)税申报。“一旦错过90天出口退税材料备单期,出口货物不但享受不到退税,还得按照国内内销产品税率征税。”泉工机械有限公司海外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除却本地工程机械行业固有的“三角债”不说,单单是外汇收汇失约、进货厂家开具发票不及时等原因,如果造成企业90天内没办法完成申报,损失可想而知。而此次新政策规定,当年出口的货物可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着实让企业减轻很大的负担。

  “小”“新”企业可按月退税

  新政策还对小型企业和新办企业当年退税要求进行解禁。旧办法规定,小型企业和新登记出口退税认定的生产型出口企业,要等到第13个月才能办理退税。解禁后企业可按月进行申报,按月退税。

  生产企业收货退税范围扩大

  此次补充修改的出口退税新规,还扩大了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根据新政,对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以及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其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虽然本次退税政策调整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但对于2011年的出口货物劳务,其退(免)税申报期限、免税申报期限、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以及年度汇总申报纳税期限均可延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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