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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意见

2012-08-19 13:28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核心提示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从受益群体到报销标准等做了多处调整。

  受益群体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纳入

  适用范围由原先的我市辖区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现如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其中,财政核拨(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在组织实施的第一年,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作人员2011年1月1日至《意见》发布之日期间,也能够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区别在于,已经参加工伤医疗费用统筹或工伤保险,费用支付方为工伤基金,未参加者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建筑企业

  应为农民工办工伤保险

  《意见》明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建筑法》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从业人员,下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我市鼓励建筑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意外伤害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待遇时,采取与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

  伙食补助费

  每人每天可报销30元—50元

  根据《意见》,工伤职工在统筹区内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经批准后转到统筹区外就医(含院外等待住院期)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核定后将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

  交通费

  多种交通工具都可报销

  工伤职工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乘坐以下交通工具,可申请报销:火车(包括动车)硬席(一般情况乘坐硬座;从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硬卧)、轮船三等舱和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此外,情况紧急,如需乘坐飞机的,应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可在1000元以内据实报销。

  转外就医

  院外等待期最长不超过7天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否则将无法报销转外就医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同时,考虑路途、住院床位紧缺需要等待等因素,转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可享受在外地就医的院外等待住院期,院外等待住院期最长不超过7日。转外就医途中和院外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住宿费,据实报销,每人每天住宿费不得超过120元。

  另外,《意见》还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同时护理期限不低于其住院期间的天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基金将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泉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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