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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政府制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补充意见

2012-08-19 03:17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总部办公大楼项目建设用地的支持,日前,市政府就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制定补充意见,在用地和财政奖励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在用地支持方面,申请在市政府规划的总部经济区外单独选址建设总部办公大楼,项目用地规模标准为:大型央企可申请的企业总部办公用地控制在20亩以下、骨干龙头企业可申请的企业总部办公用地控制在15亩以下、其他总部企业可申请的企业总部办公用地控制在10亩以下。

  总部办公大楼建设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公告中列明规划设计要点及竞买资格条件。符合竞买资格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提出预申请。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2个或2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拍卖。根据出让地块的容积率、规划土地用途、区域条件等,市国土部门将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按该区域基准地价水平,结合土地市场进行评估,提出挂牌起始价,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大型央企申请在我市建设总部办公大楼,则按“一事一议”的办法,以不低于该区域基准地价水平,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土地挂牌起始价。

  在财政奖励方面,土地出让价款超过挂牌起始价50%以上的,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投入使用并已完成纳税承诺的,对实际竞得土地出让价超过挂牌起始价50%以上的差额部分,根据企业年度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意见》兑现奖励后,分年度给予奖励。

  此外,企业还可以申请将自有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作为办公用地建设总部办公大楼,具体按市政府“三旧”改造有关政策执行。这些补充意见适用范围包括符合《意见》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非房地产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泉州市域内的总部企业;以及尚未在我市取得总部项目建设用地的总部企业。这些补充意见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和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也有望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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