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轻微交通事故车辆先撤离现场
2012-10-14 13:35 来源: 东南早报即日起,在市中心地区(鲤城区和丰泽区),保险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在我市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且双方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均在一万元以内的,应迅速撤离交通要道。
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获悉,为缓解泉州市区因交通事故造成道路堵塞的状况,即日起,在市中心地区(鲤城区和丰泽区),保险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在我市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且双方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均在一万元以内的,应迅速撤离交通要道,移动到就近不妨碍交通要道顺畅的地方等待保险公司人员查勘。
据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大多数车主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时,都会习惯首先向保险公司报案和拨打报警电话,然后就在原地等待保险公司查勘员和警察前来处理,在等待的过程中,由于事故车辆未能及时移动到就近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引发道路堵塞,甚至可能造成二次事故。
据悉,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指挥中心每天接到100起左右的轻微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由于市区道路限速及车流量大,大部分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如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异议,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事故中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均在我市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且双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均在一万元以内,应该采用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处理办法。
发生轻微事故后,如果采取自行协商的,当事人应当在相互查验证件和拍摄现场相片,将事故车辆移至附近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再向保险公司报案;当事人如果决定报警的,除了涉及驾驶人无证、酒后、药后驾驶外,只要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报警并对现场拍照或者画停车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点等候处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民警将依法处以200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事故一方未投保商业车险或者涉及驾驶人无证、酒后、药后驾驶的都不能采用自行协商和简易处理办法,须第一时间报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一方要负全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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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少于万元 轻微交通事故 车辆应先撤离
在市区一些交通要道上,经常可见车辆发生小刮擦或追尾事故以后,车主往往担心车子撤离现场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而占用车道,造成交通拥堵。今后,这一情况将得到有效解决。昨日,市公安局、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召开会议,对《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要求双方财产损失均在一万元以内的,应迅速撤离交通要道。而如果司机酒驾或无证驾驶,则不能撤离现场。
应撤未撤将被罚款
即日起,机动车双方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在泉州市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且双方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均在一万元以内的,应迅速撤离交通要道,移动到就近不妨碍交通要道顺畅的地方,等待保险公司人员查勘。如有异议,可报警进行处理。对本应撤离而没有撤离,造成交通拥堵的,执勤民警将对事故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九成事故车损少于万元
据介绍,在中心市区,每天有100多起轻微交通事故,占中心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80%。然而,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据不完全统计,车损小于万元的车损事故占事故总量的90%以上。这些轻微事故大部分仅造成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如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异议,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如果双方都将停留在现场,等待保险查勘人员到来,往往需要十几分钟甚至半小时,造成交通堵塞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发生二次事故。
市交巡警支队有关人员介绍,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事故各方当事人认定财产损失均在一万元以内的,应先撤离现场,当事人应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也要求各保险公司受理报案部门在接到报案后,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迅速撤离现场,移动到就近不妨碍交通顺畅的地方等待查勘。
豪车或无法适用
有的车主担心自己估价不准,万一车损超过万元但自行撤离现场,会得不到赔偿。保险行业资深人士林先生表示,车损一万元以下的轻微交通事故有几类,包括追尾、刮擦及漆面损伤等不影响车辆大部件构造的。但豪车可能无法适用该条件,因为其一旦发生碰撞,赔偿费用将远远超过一万元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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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故快处理”几经波折
早在2007年,我市交警部门与泉州市保险协会联合发文确定,在鲤城、丰泽辖区范围内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每方车辆损失未超过一万元,在六种情况下,当事人宜“私了”。该措施实施后,市区的交通拥堵现象大幅减少。
然而,2009年,因部分车主骗保,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出台行业规定:当年5月15日起,泉州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机动车辆保险事故,都必须保留第一现场,即小刮擦也要保留事故现场。随后,中心市区交通因车辆小刮擦引起的拥堵现象又有所上升。
2009年7月1日,由市公安局和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制定的《泉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办法(试行)》、《泉州市中心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处理办法(试行)》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在中心市区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每方车辆损失在一万元以内的双方或以上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适用快速处理办法。但此办法并未得到有效执行。
2011年4月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