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民房爆炸案终审村主任刘五妹获刑15年
2012-10-30 18:17 来源: 海峡都市报南安码头镇美岭村村主任刘五妹非法截留爆炸物爆炸,村庄损失严重。刘五妹后因犯非法买卖、运输、存储爆炸物罪,被泉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刘五妹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南安码头镇美岭村,村主任刘五妹非法截留爆炸物,用于非法采石,其私藏炸药的民房突然爆炸,村庄损失严重。刘五妹后因犯非法买卖、运输、存储爆炸物罪,被泉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相关新闻:南安民房爆炸案主犯刘五妹 昨日一审被判无期】
昨日记者获悉,一审宣判后,刘五妹不服,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上诉。日前,省高院终审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改判刘五妹有期徒刑15年。
【案情】私藏炸药 民房深夜爆炸
刘五妹是南安码头镇美岭村主任,其在南安市码头镇大坝村经营一个无证采石场“石水缸”。为采石爆破,刘五妹托南安市开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爆破员林某愿,让林银良截留电雷管卖给他。自2010年12月至去年1月,林银良利用在南安市梅山镇竞峰村裕景园工地爆破作业之便,向开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领电雷管,两次共计300枚,带回家后以3000元(人民币)价格卖给林某愿,再由林某愿转卖给刘五妹。
去年5月、6月间,刘五妹还利用承包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泰高速公路a8合同路段的部分路基工程,指使刘某生等人将爆破未使用完的电雷管和硝铵炸药私自截留。
去年5月中旬,刘五妹将7包共计168千克的硝铵炸药和200枚电雷管,运到三明市建宁县里新镇一板材厂内,指示戴生团载到南安市码头镇美岭村,交给其雇佣的无证采石场的管理者刘一龙,刘一龙将上述炸药、电雷管存储于事发旧宅内。
去年6月29日上午,刘五妹又指使郑某华,用货车将8箱共计192千克的硝铵炸药,转运到刘一龙的旧宅储存,300枚雷管,则由刘一龙用摩托车载回旧宅。其间,刘一龙曾将上述爆炸物,载至无证采石场,用于爆破采石。
去年7月,刘一龙储存上述爆炸物的旧宅突发爆炸,整座瓦房被夷为平地,方圆数千米范围内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经济损失逾100万元。
【宣判】一审无期 终审改判15年
今年5月,泉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刘五妹因犯非法买卖、运输、存储爆炸物罪,被判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涉案的戴生团等3人,也因不同罪名,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15年不等。
随后,刘五妹等人对判决不满,提出上诉。刘五妹在上诉书中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请求省高院轻判。
省高院终审认为,刘五妹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且此次爆炸,并非刘五妹主观故意所为,未造成人员死亡等严重社会后果,认为泉州中院量刑过重。
与此同时,省高院认为刘一龙协助刘五妹,起次要作用,刑期从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12年,其余涉案人员量刑未变。
【说法】未造成严重后果 可酌情从轻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和储存爆炸物,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吴情树介绍,该罪是危险犯,即只要存在上述事实,不论是否发生意外,是否对社会造成危害,都构成犯罪。
吴情树解释,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非法买卖、运输和存储爆炸物的,若涉案人员确是为生产生活需要,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恶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