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面积多3.27平方卖方不配合过户
2012-11-12 09:53 来源: 东南网买来的房子,突然被告知多了几平方米,值好几万元,买的人不偷着笑才怪呢。然而,遇到这等好事的邱女士却笑不出来:原房东以此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买来的房子,突然被告知多了几平方米,值好几万元,买的人不偷着笑才怪呢。然而,遇到这等好事的邱女士却笑不出来:原房东以此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起因:
52万元购买尚无产权的房子
7年前的8月,泉州市区的邱女士置办了一份家业。
当时,她与洪先生夫妇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按照协议,她购买了洪先生夫妇在泉州闹市区一套套房,面积为135平方米,价格52万元,每平方米4000元不到。当时,开发商尚未将房子交到洪先生夫妇手中。
为此,合同中特别约定,洪先生夫妇须在开发商交付房屋的两天内把钥匙交给邱女士,且必须无条件协助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为了尽快拿到房子,邱女士先给了洪先生一部分购房款。2005年12月,开发商交了房。邱女士又将剩余的购房款付清。洪先生夫妇也没食言,将房子交给邱女士使用。
但让邱女士放心不下的是,房子的产权证迟迟未能办理出来。
变故:卖家称3.27平方米尚未付款
时隔5年后,也即2010年,这套房子的产权证终于办出来了,可名字并不是邱女士的。
原来,当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是洪先生,因此,产权证上登记的名字也是他的。按照2005年的购房协议,洪先生应将这套房子的产权过户到邱女士名下。
此时矛盾开始出现。洪先生发现,产权证登记的产权面积并非135平方米,而是138.27平方米。其实,这在房产开发中是允许出现的,是在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但在洪先生看来,自己亏了。因为当初是以135平方米面积卖给邱女士的,现在产权面积多出了3.27平方米,按照当初的交易价,也要1万多元,若搁到现在则值两三万元。
当得知洪先生已将产权证办出来后,邱女士提出过户的要求,按当初的合同约定,洪先生必须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可她的要求遭到拒绝。洪先生认为,邱女士并未付清全部购房款项,理由便是多出的3.27平方米还没给钱。邱女士则认为,购房款当初已谈好是52万元,自己无需再付一分钱。
于是,双方闹得不愉快。
今年2月14日,邱女士作为原告,将洪先生夫妇告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判决:合同有效卖方须协助过户
多出的面积,是否就意味着可以成为卖方要求买方多付房款的理由,而拒绝过户呢?
丰泽区法院一审认为,邱女士与洪先生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共同遵守。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洪先生夫妇负有协助邱女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洪先生辩称邱女士未付清全部购房款,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法院一审判洪先生夫妇必须协助邱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对此判决,洪先生夫妇不服上诉,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不能变更
房屋价格
■法院点评
合同明确约定:不能变更房屋价格
客观上,该套房的面积确实比当初双方的交易面积多出了几平方米。那么,这是否可以成为洪先生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的理由呢?
这还得回归到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来。
邱女士已经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52万元购房款,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必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洪先生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双方在合同中第六条约定“本协议书所定交易价格不得因任何理由变动,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变更房屋价格的要求,或以价格作为交房过户的条件。”按照通常的理解,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者担心过户时房价上涨而导致买房者不愿意履行办理交房过户手续才会有如此明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