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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消耗须小于全国平均水平

2007-02-03 19:13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我市下达“十一五”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任务

本报讯(记者林志党)市“创模”办近日下达“十一五”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任务,并将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

经过我市3年多的不懈努力和扎实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已于去年10月27日授予我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称号。去年年底,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十一五”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对“十一五”期间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做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规范了对现有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管理。同时,国家环保总局每三年将对已命名的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进行一次复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城市,将取消其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

这些工作任务主要包括:通过节能降耗,实施节能工程,达到城市规模化以上工业企业消耗的能源小于全国平均水平;加强市区工业企业监管,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加强建筑施工管理,减少工地扬尘;加强市政道路保洁,增加城市绿化;开展机动车排气综合整治,降低市区机动车尾气污染;推广lng、电力等清洁能源,逐步淘汰市区燃煤锅炉;加强饮食服务业油烟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6%以上;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各级政府按签订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责任状,采取减污措施,完成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加强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采取措施,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和所辖县乡转移;制定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限额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清洁生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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