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市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2007-09-24 00:20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大力推进城市环保“创模”、“两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近海水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市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荣获“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环境压力较大,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切实解决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泉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好中求快、支撑带动”工作主线,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环境保护与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创新发展模式,转变发展方式,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推进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加快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2.基本原则。———环保优先原则。坚持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取向,在确立地区发展战略时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新上项目时优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调整经济结构时优先发展清洁产业,在安排公共财政支出时优先安排环保投入,在建设公共设施时优先安排环保项目。
———标本兼治原则。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状况。坚持预防为主,致力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疏堵结合原则。有计划地引导污染企业集中治污,扎实推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把好环境准入关口,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产业发展,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切实从源头上治理环境污染。
———奖惩并举原则。鼓励环保科技创新、产品研发,奖励为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严格环境责任追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
———分类指导原则。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按计划推进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总体目标。全面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6〕411号),环境保护和生态市建设水平不断提高,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全面完成。2010年,全市环境综合评估高于90分,万元gdp能耗比2005年下降15%,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分别比2005年削减5.4%、20%,全市空气质量二级以上达标天数达到90%以上,晋江、洛阳江流域、大樟溪(泉州段)、内河水质达到功能区标准,近岸海域水质功能区达标率高于50%。2020年,基本实现生态市建设目标,基本形成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4.大力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按照《泉州市近海水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水资源保护五年总体规划》和《泉州市厦门海域海漂垃圾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扎实推进江海联动水污染防治工程,确保各个阶段工作任务完成。严格执行《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坚决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加快备用水源建设,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制定和实施小流域综合整治规划,分期分批推进小流域生态修复工程建设。
5.大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严格控制新(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大力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气。制定和实施二氧化硫防治规划,扎实推进燃煤电厂、锅炉、窑炉脱硫、脱氮、除尘技术改造,限期淘汰落后的立窑水泥生产工艺,加强燃煤电厂、化工、炼油、水泥等重点大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监控。重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进程。
6.大力推进工业污染综合整治。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强化电镀、造纸、漂染、制革、石材、水泥等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和监控。坚决实行强制淘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严防“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反弹,严查无证排污、超标排污、超量排污行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辐射的监管和防治。继续推进工业污染集中控制区建设,大力推进工业污染集中控制区、重点污染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运营,实行重点污染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严防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7.大力推进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创模”持续改进计划,营造城市宜居环境。大力鼓励使用环保、节能汽车,着力解决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规范饮食、娱乐服务项目选址布局和环保设施建设,切实解决油烟、噪声污染扰民问题。继续开展内河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市容环境整治,加快“城中村”改造和“城中厂”搬迁步伐,积极推进社区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建设。编制和实施城镇环境保护规划,逐步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创建一批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示范乡镇。
8.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家园清洁行动方案”。抓好乡村工业、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膜,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作,积极发展生态效益型农业和农村沼气,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加大农村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力度,完善村庄绿化、道路绿化、农田林网,创建一批文明生态村。
三、切实从源头上解决环境问题
9.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全市不再审批新建使用含苯胶水制鞋和制革、造纸、电镀、漂染等重污染项目,晋江、洛阳江流域严格实行“四不批”政策。严格实行“区域限批”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点对点”环评审批规定。重点项目严格执行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
1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实施《泉州市发展循环经济规划》,加快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抓好循环型社会、循环型区域、循环型产业体系、循环型企业、循环型经济支撑体系等“五个建设”,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大力推进石材、建陶、制鞋、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和尾矿渣、余热余压等资源化利用,建立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示范企业。
11.致力推进节能减排。制定和实施《泉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严格实行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强化各类社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重点减排工程。建立节能减排评价监督体系,加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节能减排监督管理,确保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全面实现。
12.积极发展环保科技和产业。整合全市科技力量,加强污染防治、清洁生产、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设备,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的优势环保企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资质、信誉评价情况。
13.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实施全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规划和晋江流域乡镇垃圾整治规划。扎实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中水回用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建设或联合建设污水处理厂;加快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步伐,加强村镇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加强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14.加快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全市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泉州生态市建设行动方案》,加强各类自然生态保护区和生态旅游区建设,坚决禁止江河流域源头及干流、水库一重山的开山采矿,继续推进“青山挂白”治理工作,严禁山地超坡度开发。继续抓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创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活动。
四、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15.科学决策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将环境成本纳入各项经济分析和决策全过程,按环境容量优化经济布局,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实行宏观决策的环境影响论证制度,工业、农业、畜禽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各类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立环境与发展决策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16.齐抓共管机制。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应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环保工作各级党政领导层层挂钩联系负责制,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各级人大、政协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各级各部门应共同担负起保护环境的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部门联席会议、环境执法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交移送等制度,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监察和处理。制定实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面提高环境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能力。充分发挥各驻泉部队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法处理环境刑事案件,保障环境行政行为执行到位。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和社会各界的重要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环保事业。新闻媒体要加强环保基本国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政策列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各类学校要加强环境教育。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推行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调解员制度。鼓励发展非政府环保组织,提升市民环境保护的自我组织和参与能力。
17.多元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环保投入,认真贯彻实施“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从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建设配套费中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支持污水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把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整治恢复保证金制度,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保证金制度。制定实施激励政策,充分发挥企业环保投入的主体作用。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产业化,大力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事业,确保环保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各级编制、人事部门要根据环保工作需要科学合理核定编制、配备人员,确保“十一五”期末全市每万人至少配置1名环保工作人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010年底前全市环保重点乡镇(街道)设置环境监察机构,作为县(市、区)环境监察大队派驻的事业机构,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责。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设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
18.考核激励机制。评优创先和推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市、县两级政府要设立环保奖励基金;建立和完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情况、环保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公众对区域的环境评价情况等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完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逐步提高晋江、洛阳江流域下游补偿上游资金,探索建立其他形式的生态环境补偿资金;实施烟气脱硫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规定;实施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规定;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信贷政策。
五、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9.对县(市、区)党委、政府和泉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责任追究。县(市、区)和泉州开发区存在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不及格”;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建设的年度任务;近海水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或晋江、洛阳江水资源保护年度考核“不合格”;违规引进重污染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而没有及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隐瞒事故真相、处理失当等情况之一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工作严重失职的领导干部由纪律检查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责任追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发现、接受移送或接到举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时未能及时查处的;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发放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或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接受移送或接到投诉对环境有影响的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对政府决定取缔关停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接受移送或接到举报对非法占地建设对环境有影响项目的行为不予查处的;对国家禁止用地项目或淘汰类项目办理用地手续的。
供水、供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未断水断电的;对淘汰类项目或者政府决定取缔关停的企业未停水停电的;对政府决定停产停业整顿、环保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企业未停止供应建设、生产用水用电的;对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的企业未限水限电的。
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淘汰类项目或政府决定取缔关停的企业未停止发放贷款并采取措施收回贷款的;对限制类新建项目、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反映未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企业提供贷款的。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令限期治理、取缔关停的;对未执行环评制度的项目,擅自批准建设或者为其办理供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干扰阻碍环境执法、包庇纵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
21.对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村(居)的责任追究。乡镇(街道)存在“家园清洁行动”年度考核“不合格”;违规引进重污染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没有及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隐瞒事故真相;辖区内存在“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没有予以取缔关停;乡镇(街道)党政班子成员参与投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或者对所联系负责的村(居)和企业的环保工作检查督促明显不到位等情况之一的,由县(市、区)党委、政府给予“黄牌”警告并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必须向县(市、区)党委、政府作书面检查说明;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由纪律检查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两年内不得提拔、评先评优,工作严重失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村(居)党支部、委员会因“家园清洁行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村(居)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参与投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的,对所负责片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未能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2.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对企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重大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发生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企业因环境保护违法被依法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是人大代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人大代表进行处理;是政协委员的,依照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对该政协委员进行处理。企业受环境行政处罚或未达到环保要求的,该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参与各种评先评优。
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