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6行业获1.8亿元补贴
2007-10-03 21:25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日前,省财政厅下达我市2007年度中央石油价格改革补贴资金1.8亿元。市财政局要求,各地应于9月底前及时、足额地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应补贴对象手中。
去年,国家出台石油价格改革政策,同时对受油价改革影响大、支出大幅增加,自身缺少承受能力的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实行石油价格补贴。今年,中央再次对部分群体和行业实行石油价格补贴。
此次我市获得的中央石油价格改革补贴资金包括渔业16694万元,林业22.99万元,城市公交987.14万元,农村道路客运202.95万元,出租车256.31万元,岛际水路客运1.23万元。补贴范围和方式为:
■渔业指按有关渔业法律法规登记在册并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本市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不含远洋渔船),包括近海和内陆的机动捕捞渔船、养殖渔船和辅助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按每千瓦功率测算核定补贴资金。今年年内报废、受灾灭失、拆解、更新改造、新建造的机动渔船,根据实际生产月数给予补贴。
■林业包括国有林业采育场、贮木场、林业公司和林场苗圃。按用油量测算核定补贴标准。
■城市公交企业按用油量测算核定补贴资金。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限定于2007年8月7日前在各级运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登记在册的农村客运车辆。按车辆数测算核定补贴标准。
■城市出租车限定于2007年8月7日前在各级运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登记在册,并由出租车企业根据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进行确认登记的城市出租汽车。按车辆数测算核定补贴标准。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限定于2007年8月7日前办理营运手续、登记在册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的经营者。按用油量测算核定补贴标准。
补贴资金兑付工作以县(区、市)为单位制定补贴标准和兑付办法,通过各地农村信用社“一折通”方式,及时足额将补贴款直接落实到补贴对象。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