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重大调整
2007-10-18 21:32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国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的要求,缔约国的《进出口税则》均以公约所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为基础进行编排和修订。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wco)每4—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修订。
调整涉及五大类
2007年版《协调制度》修订涵盖的范围较广,涉及30个章的产品。修改较大的产品范围主要有:电子和信息产品(第84、85和90章)、化工产品(第28、29和38章)、木制品(第44章)、钢材及钢铁制品(第73章)、汽车及其零件(第87章)、玩具、游戏品和运动用品(第95章)等。
与2006年《税则》相比,新《税则》调整共涉及1600个本国8位税号的变化,占全部8位税号的20%以上,主要涉及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品、木制品、贱金属及合金等五大类。
进口关税调整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
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
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6%—40%滑准税;
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
对棉花采摘机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部分商品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
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
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
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
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
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实施特惠税率:
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对原产于老挝和孟加拉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对原产于安哥拉共和国等28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对原产于也门共和国等5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出口关税调整
对钢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尿素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