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社会团体向企业乱收费
2007-10-22 00:43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四部门联合发禁令
日前,市民政局、监察局、纠风办、财政局联合发出了严禁社会团体向企业乱收费的通知。
据悉,最近,市民政局、市纠风办、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接到群众来信反映:有个别社会团体以发展会员、授予名誉副会长、会长等头衔向企业收取各种费用。有关部门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违反规定的中外企业家联谊会等单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
该通知指出,少数部门和单位放任下属社会团体向企业乱收费,这种做法不仅加重企业负担,而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必须坚决纠正。为进一步强化社团组织的管理和监督,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切实加强下属社会团体管理和监督,对所属社会团体向企业收费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今后,凡发现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管理不到位,致使社团违规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按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业务主管领导的责任。各社团组织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团组织的各项工作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下规范运作。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如开年会、理事会、学术研讨会、举行庆典、联谊、竞赛和培训等活动,事前必须书面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严禁社会团体向企业乱培训、乱拉赞助、乱摊派、乱收费,违者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从严处理。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应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社团半年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和监督,业务主管单位应负责监督社团经费重大开支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