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配租不低于25%
2007-12-06 14:50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廉租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限价房、经济租赁房……这些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题的多项利民制度将在今年底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昨日发出《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全省所有县(市、区)要在年底前启动廉租房制度,我市廉租房的实物配租比例将不低于25%。到“十一五”末,全省将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农民工等其他城市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也会明显改善。
实物配租比例不低于25%
“实物配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障家庭总数的25%。”这是省政府对泉州完善廉租房保障方式提出的指标性要求,在所有设区市中,这个比例和福州、厦门一样高,在全省居于前列。我市将结合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目前,全省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方式,并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实物配租要优先解决低保家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对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及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廉租房保障对象,原则上应当提供实物配租。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低收入家庭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将参照实物配租方式实施保障,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采取租赁补贴的廉租房,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具体补贴标准由市政府确定,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廉租房竣工面积影响次年用地指标
实物配租的比例对于政府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提出了高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廉租房的年度竣工面积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省政府在出台的《意见》中也对竣工面积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并使其与次年用地指标挂钩。
《意见》规定,“十一五”期间,市、县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应占住房竣工面积的8%-10%。要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地面积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地总面积的10%,经济比较好的市、县,应适当提高比例。对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次年不予下达住宅用地计划。
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必须公布
为确保真正的低收入家庭享受政府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我省还将严格执行困难家庭档案制度,并公布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以此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阳光操作。
根据《意见》的要求,在2008年元旦前,各市、县要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客观反映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住房面积以及家庭收入等状况。各市、县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而且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还应该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每年3月底前,市、县人民政府将向社会公布困难家庭认定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房屋建筑面积有严格限制
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也将有严格的限制。
今后,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的项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除此之外,今后限价商品住房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经济租赁住房主要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专门用于出租,经济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