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
2008-01-25 18:33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月底前自首可从轻处罚
今年我市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凡在2008年1月底以前自首并交出非法烟花爆竹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在烟花爆竹销售方面,严禁未经许可和违反国家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及黑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邮寄烟花爆竹,严禁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未列入“禁放”的区域,严禁向合法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以外的企业和个人购买烟花爆竹,严禁购买、燃放非法生产、经营和伪劣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购买、燃放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a级产品,严禁购买、销售燃放器具。
根据专项行动要求,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立即自首,并将非法烟花爆竹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凡在2008年1月底以前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