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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昨起实施临时价格干预

2008-01-30 15:05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昨日起,我市正式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粮、油、肉、蛋、奶等重要商品,27家企业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如果出现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情况,均要报物价部门备案。

对部分重要商品进行临时干预

2007年5月份以来,我国价格总水平出现上涨,食品价格上涨较多。个别企业趁机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已对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为此,国务院召开会议,确定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市物价局昨日起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目的是遏制价格不合理上涨,规范市场秩序。

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情形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政府干预的只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是价格显著上涨、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少数重要商品。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省政府将宣布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27家企业5个品种列入调价备案范围

据市物价部门的要求,市区27个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应向物价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市区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各县(市、区)各2—3家规模较大的企业也列入调价备案范围。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粮、油、肉、蛋、奶等重要商品将实行调价备案。以昨日的价格作为初始基起价格,如果出现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情况,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确定品种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或者县价格主管部门。部门若有异议,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不执行法定干预措施的经营者将重罚

据市物价局检查分局负责人介绍,按照《价格法》和新修改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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