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区停车场收费有了统一标准
2008-04-09 15:12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来自泉州市物价局消息,后天——4月10日起,泉州市中心城区内停车场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医院、车站、码头等设置的停车场也被纳入统一管理,此前这些场所各自制定的收费标准均不得再执行。
主干路停车费高于非主干路
新的收费标准在露天停车场划分的路内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中,对主干路和非主干路进行区分。其中,主干路是指以交通功能为主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非主干路是指除主干路以外的其他城市道路。主干路与非主干路的划分以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主干路的部分收费标准高于非主干路。”泉州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有关负责人说,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主干路和非主干路停车费分别是0.50元/次(隔夜加倍)和0.30元/次(隔夜加倍);二、三轮摩托车2小时以内均是1元,但每超过1小时,主干路要加收1元,非主干路加收0.5元。
医院车站码头收费统一规范
不少市民都有在医院停车的经历,各家医院的收费标准不一,比如停放自行车,有的收取0.5元/次,有的0.3元/次,摩托车、汽车等也各不相同。
新的收费标准将这些停车场所全部纳入管理,属于路外停车场,但又区别于路外公共停车场。
在这些场所停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0.20元/次;二、三轮摩托车0.80元/次;小型客货车(12座以下或0.5吨以下)3元/次;隔夜均加倍收费。
发生事故停车场负法律责任
对于停车场所经营服务单位,物价部门表示,凡在泉州市鲤城、丰泽、洛江中心城区内设立停车场及利用交警部门划定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进行营业收费,必须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按规定标准收费,否则视为违规收费。
此外,停车场(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应有专人管理,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保证寄管车辆的安全。发生责任事故,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经营服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在各停车场(点)停放车辆时,可观察该停车场(点)是否办理《收费许可证》,以及醒目位置是否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文件依据、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58),标示×××物价局监制。
至于市区旅游景点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另行制定;市区物业管理小区停车场服务收费,仍按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暂扣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仍按泉价[2003]168号规定执行。
消费者若发现哪个停车场(点)存在违规收费或者乱收费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12358。
室内停车场(注:隔夜加倍)
立体停车场全封闭式停车场临时搭盖自行车(电动自行车)0.2元/次0.2元/次0.2元/次二、三轮摩托车1元/次0.8元/次0.5元/次小型客货车4元/次3元/次2元/次中型客货车5元/次4元/次3元/次大型客货车6元/次5元/次4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