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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实施意见出台

2008-04-27 17:18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实施意见出台——

日前,我市下发了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实施意见,对此作出详细的解释。

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

城镇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为:

成年人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对于参保居民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将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缴纳的费用均不再退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不作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

医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新参保或续保的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10月10日至12月10日,每年受理1次。城镇居民按规定办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申报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此项工作今年刚启动,2008年城镇居民参保将从4月份开始申报缴费,7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2008年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比例、个人缴纳部分及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均按全年的50%%计算。

居民医保暂参照职工医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措施范围暂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未成年人就医方面,增加儿童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并另行增补儿科常用药品和诊疗项目。

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可报销80%%

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分别为700元和500元;二级医疗机构分别为500元和300元;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为100元。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第一次起付标准的50%%,从第三次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均为5万元。

参保居民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报销比例(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一样)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的50%%;二级医疗机构60%%;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为2000元。

两类门诊特殊病种列为医保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分为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门诊乙类特殊病种。

成年人门诊甲类特殊病种有: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和危重病的抢救等6种。门诊乙类特殊病种有:高血压病Ⅱ期和Ⅲ期、糖尿病Ⅰ型和Ⅱ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心功能衰竭(Ⅱ、Ⅲ级)、系统性红斑狼疮等5种。

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甲类有: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含白血病)、重症尿毒症透析、血友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门诊危重病抢救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等7种。乙类有:糖尿病、癫痫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和支气管哮喘等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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