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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公积金管理有新规 公积金可用来支付房租

2008-09-02 01:18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等一系列新规,并从9月1日起实施。新规明确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据悉,除了住房公积金“限高保低”新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个人账户的新规引起广泛关注。新规明确提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转入个人账户:离(退)休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户口和劳动关系迁出设区市的;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回原籍居住的非城镇户籍的农民工;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调到省外工作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

此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须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且须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因企业破产、改制下岗,且连续满两年未重新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须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须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

根据新规,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采取担保机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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