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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0-12-31 09:00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泉政〔2010〕332号)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实行独立的预决算体制。现将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泉州台商投资区范围内洛阳、东园、张坂、百崎四个乡镇(包括惠南工业园区)的各项地方税费由台商投资区地方税务临时管理机构(该机构下辖洛阳分局、东园分局、张坂所、百崎所),负责征收管理。

二、泉州台商投资区范围内临时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发票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发生应税劳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事宜。

三、泉州台商投资区范围内的发生房屋、土地权属转让应纳的各种地方税费在东园地税分局申报缴纳。

泉州台商投资区范围内应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在东园地税分局申报缴纳。

四、泉州台商投资区范围内新设立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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