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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低收入家庭本月可申请廉租房

2008-10-05 16:11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泉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10月1日起实施,市房管部门提醒,符合条件申请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承租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要尽快申请,以免错过时机。

按照规定,申请家庭首先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各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接受社会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对象住房困难程度及申报时间先后,对公告期无异议的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发给编有序号的“享受廉租住房轮候卡”。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持有“享受廉租住房轮候卡”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象可依次申请廉租住房或向属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租金补贴。已登记准予配租廉租住房家庭,租赁双方当事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符合的条件

(一)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5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户(每年根据城镇住户调查中20%的低收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二)申请家庭户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其中无房户或无法满足基本居住条件且现居住面积低于实物配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可申请实物配租;

(三)市区居民常住超过5年以上的家庭户;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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