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下月开征
2008-10-18 13:58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常住人口每户月征9元 居民定额收取 单位计量收取
11月1日起,我市正式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如卫生费等同时取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免征。昨日,市物价局公布了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具体征收办法将于近期出台。
通过召开听证会、审批等程序,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最终确定。城市中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常住人口(独立租住户)和外来暂住人口按照定额收取,分三个阶段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其中2008年11月至2011年12月,常住人口每户每月9元,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3元。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农贸市场等单位可以自行选择采用水消费系数缴纳或按处理环节计量缴纳。若按水消费系数缴纳,即按照用水量计算征收费用(征收标准见表格)。若按处理环节缴纳,则分为两种:自行清运至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厂的每吨按照政府与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厂签订的补偿费标准收取;委托清运的,则另加收每吨50元运输费。
2008年11月至2011年12月,漂染、单一性经营的游泳场馆、洗车场、啤酒厂、纯净水加工厂等特殊群体的垃圾处理费,按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每吨(从垃圾运输到处置)收费标准110元;2012年1月起,每吨收费标准130元。
据了解,对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应扣除业主已缴纳的生活垃圾收集费用。按规定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将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