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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申购条件确定

2008-10-16 21:58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根据《泉州中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方案》,此次经济适用房的分配供应对象及申购条件均已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对象共有8类,分别是:

1.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辖区内,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家庭(一对夫妻);

2.省部属、市直(含泉州开发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家庭(军转干部纳入所在单位统一申请);

3.驻泉部队干部(家属须在泉州中心市区工作);

4.经市、区两级人事部门认定的引进的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才;

5.民营企业内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并由企业聘任,且在泉州市区工作满5年以上(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的技术人员,或持有泉州中心市区《暂住证》满8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6.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5年以上,且年满28周岁(女)、30周岁(男)的大龄青年,年龄计算截止点为2008年12月31日(大龄青年只适用第Ⅱ、Ⅲ类购房条件,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户总收入的一半;若今后两个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大龄青年结婚,需退回其中一套,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7.离异后家庭重组或离异单身2年以上,且曾购政策性住房已判给对方的并符合一个家庭只购买一套政策性住房的规定(离异单身的申请人只适用第Ⅱ、Ⅲ类购房条件,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户总收入的一半);

8.泉州古城区内经鉴定为危房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由鲤城区政府统一收购并与鲤城区政府签订收购协议的。

按照方案确定的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共分为三种类型。第Ⅰ类优先保障低收入家庭;第Ⅱ类扩展到中收入家庭;第Ⅲ类若有剩余房源适当放宽条件。具体划分:

第Ⅰ类:未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房改房、公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廉价房、限价房、解困房、侨居造福工程)的家庭户;家庭收入标准为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总和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市区低收入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983元)乘以平均每户常住人口(3.03人)的收入(即33278.49元)以下;自有私房面积标准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第Ⅱ类:未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房改房、公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廉价房、限价房、解困房、侨居造福工程)的家庭户;家庭收入标准为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总和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市区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875元)乘以平均每户常住人口(3.03人)的2倍(即126502.5元以下);自有私房面积标准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第Ⅲ类:未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房改房、公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廉价房、限价房、解困房、侨居造福工程)的家庭户;家庭收入标准为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总和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市区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875元)乘以平均每户常住人口(3.03人)的2倍(即126502.5元以下);大龄青年放宽到晚婚年龄,年龄计算截止点为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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