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征收明年养路费 泉州不存清退问题
2008-12-25 20:16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日前,国家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出通知,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已预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养路费等规费,要予以全额清退。昨日,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泉州稽征处表示,泉州市不存在清退问题。据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对已征收的养路费等收费清退问题,通知指出,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已预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要予以全额清退。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收费,由交通运输部所属征稽机构负责清退;属于地方收入的收费,具体清退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泉州市不存在已经征收2009年养路费的问题。”福建省公路稽征局泉州稽征处征费科科长曾锐告诉记者,泉州稽征处一直按照省交通厅及省公路稽征局的指示开展工作。截至目前,泉州市未曾收到省里面关于征收2009年养路费的文件,所以泉州市并未开征2009年养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