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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低保补助政策今年继续执行

2009-02-01 00:40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为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城镇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日前,市政府办就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发出通知。

通知强调,要建立完善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自然增长机制,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和物价上涨幅度,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相应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城市低保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农村低保标准实行与城市低保标准挂钩机制,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60%,逐步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逐年提高至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低保标准调整后,各地要适当提高实际补助水平。今年,对城市低保对象的补助继续执行每人每月40元的政策;农村低保对象的补助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0元的政策。

在调整提高低保标准的同时,各地要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改进医疗救助办法,搞好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医疗救助的惠及范围、补助水平,通过非定期、非定量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提供临时性、应急性救助,逐步建立完善适度普惠性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市政府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低保动态管理有效方法,确保应保尽保和救助公平,并逐步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水平有升有降”的低保工作良性运行机制。要建立低保资格评议评审制度、低保家庭分类管理制度、参加公益劳动制度、低保渐退制度,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镇居民申请低保时,必须首先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就业申请登记,享受低保待遇后,至少每半年要向村(居)委提供一次求职登记证明;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劳动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低保待遇保留6个月,1.5倍以上的,保留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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