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城镇居民医保起付标准降低
2009-02-12 13:10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根据《通知》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第一次起付标准降为原来的50%,即三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起付标准仍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对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居民,从第二年起每年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比例可在原来基础上增加1个百分点,但最高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若中断缴费应重新计算。
我市此次还增加未成年参保居民意外伤害门诊甲类特殊病种。未成年参保居民由于意外而造成的伤害,其住院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在门诊治疗的可以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并按门诊甲类特殊病种给予报销。对由第三方责任造成伤害的,其医疗费用应根据被伤害方承担责任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对女性参保居民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参保期间生育的,按顺产500元、剖腹产8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相关链接
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上调
经市政府第40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我市2008年、200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上调。
2008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现有的50000元调整为57000元,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9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60000元,并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未成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
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日前发出通知,从2008年起,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据悉,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未成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后,未成年参保居民筹资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