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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三高速公路泉州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2009-03-12 22:18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为了维护高速公路交通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之规定,现就泉三高速公路泉州段交通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二、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目前,泉三高速公路晋江至永春互通口段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永春互通口至与大田交界段以及德化连接线最高限速80公里/小时,有其他限速规定的以限速规定为准。

三、严禁在高速公路上调头、倒车、试车或逆向行驶;严禁超载、超员;严禁疲劳驾驶、酒后开车;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严禁不按道行驶或随意变更车道。

四、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在隧道、陡坡、弯道、施工路段要按标志要求行驶。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护栏外,并且迅速报警。非紧急情况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车。

六、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遇到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高速公路堵车时,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外,其余车辆不得占用应急停车道。

七、严禁往高速公路上丢弃、放置任何物品;严禁破坏、盗窃高速公路防护网、隔离栏和其他基础设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高速公路交警、路政部门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特此通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0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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