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007-05-14 02:34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同时具备两项条件
我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将于近阶段展开。
据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政府系统事业单位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政策、规划的研究制度;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行业管理等。二是使用事业编制、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全部负担。
参照管理单位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职能确定。上一级单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下级单位没有这方面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单位性质不同的,不能以上下对应为由,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对各部门普遍设立的、为所隶属部门提供服务,从事科学研究和经营等明显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单位,原则上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对虽符合参照管理的基本条件,但过去已经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可暂缓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实施公务员法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按上述要求进行重新审批。
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资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同一个单位不能实行“两种标准、双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