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职工缴存上限标准为1667元/月
2009-06-24 12:36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统计数据,确定了今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上下限标准。
我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倍(2008年泉州市职工年工资总额为22225元)与经省政府批准的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15%)的乘积计算。2009年我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5556元/月,缴存上限标准为1667元/月,具体计算方式: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22225元÷12个月×3倍=5556元/月,缴存上限标准:5556元×30%=1667元/月。
中央驻闽单位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倍与省政府批准的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15%)的乘积计算,其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9260元/月,缴存上限标准为2778元/月,具体计算方法: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22225元÷12个月×5倍=9260元/月,缴存上限标准为:9260元×30%=2778元/月。
各县(市、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按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乘积计算。
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标准为:650元×10%(单位和职工各5%的最低缴存比例)=65元/月。
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为570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标准为:570元×10%(单位和职工各5%的最低缴存比例)=57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