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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十大”标准

2009-07-01 18:49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提要:

今日起,泉州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将全部使用规范化的新标准。市县两级执法部门共梳理出行政职权39727项,细化标准89873项。早报也梳理出其中与市民生活关系比较紧密的部分标准,以“前后对比+点评”的形式,试图让市民更明白,以后部门处罚得按什么标准,受罚时自己拥有哪些权利。

【旅游】 要写明安排购物次数

■规范前:原条例仅仅要求旅行社与其聘用的导游等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合同,未对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旅游合同作出规定。因此,此前旅游合同一直属于无名合同。条例中要么没有相应的规定,要么处罚没有具体的裁量标准。

■规范后: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72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3项、其他行政执法行为7项。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十四条事项的,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点评:从吃、穿、住、行等六方面,对旅行社经营标准进行细化,力求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使旅行社诚信经营,使老百姓遇到纠纷时投诉有理有据。

【物价】 县市区划为四类互相看齐

■规范前:对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这种不正当价格行为,相关法律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规范后:对这一行为的处罚分为“初次违法、再次违法(1年内)、屡查屡犯(1年内) ”三档,细化处罚幅度。初次违法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再次违法(1年内)”、“屡查屡犯(1年内)”两个档次时,有违法所得的罚款额度被提高到违法所得的1-2倍和2-5倍,无违法所得的,罚款额度提高到10万-20万元之间和20万-50万元之间。

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指标,把各县市区分为四类,鲤城、丰泽、洛江是一类,晋江、石狮、南安归到一起,泉港、惠安划为同一等级,安溪、永春、德化则是最后一类,这些同类的县(市、区)在制定处罚标准时,处罚标准应尽量靠拢。

■点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弹性,而物价部门的三个档次不同处罚更为具体。对县市区进行分类,避免情况类似的县(市、区)之间适用的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轻重不一。

【药监】 0.5倍罚款为一个等级

■规范前:根据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和危害程度,由执法人员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处规定范围内的罚款。但无具体的处罚等级标准,主要由执法人员视情节轻重程度,在处罚范围内进行处罚。

■规范后:把违法行为的大类,根据各具体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细分出不同的裁量标准。如“无证生产、经营药品”一项,根据该类违法行为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和危害程度,将《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0.5倍罚款为一个等级,进一步细化为七个不同等级的裁量标准进行处罚。

■点评:全体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时,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细化后的裁量标准进行处罚,实现过罚相当、同等过错同等责任。 (颜雅婷)

【交警】 罚2000元之前须告知听证权

■规范前: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者会被交警处罚2000元,交警可提醒违法者听证。

■规范后:像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交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违法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取消了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下放到县一级交警部门。

■点评:通过听证,更加阳光化、透明化,对于最终的处罚结果,违法者会较易接受,比较服气,会更为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谢伟端)

【行政执法】 “滴洒漏”分不同干道处罚

■规范前:对于建筑运输车辆“滴洒漏”,市、区执法局对在市区的“滴洒漏”行为均有行政处罚权,在违法事实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市、区两级实施罚款的数额明显不同,市执法局统一按最高限1000元处罚,区执法局处罚额度从100元到1000元不等。

■规范后:对“滴洒漏”违法行为按次干道500元,主干道800元,特别严重的1000元实施处罚,进一步避免“同案异罚”、“视人定罚”等现象。

点评: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实行“明码标价”,切实减少行政执法过程中随意裁量、违规裁量,滥用裁量权的现象,能更加有效地防止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和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陈明华 林文渊)

【民政】 处罚明晰百姓心里有数

■规范前:在殡葬管理方面,如果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标准,《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规范后:对违法情节,依次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等级。“一般”等级的适用条件为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即停止并当场改正,或在限期内自行改正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较重”等级的适用条件为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在限期内自行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严重”等级的适用条件为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点评:规范后的处罚标准,更加清晰明确执法和处罚标准,也会让老百姓到部门办事心里更有数。

【环保】 罚多少自己能用公式算出来

■规范前:在办理未经同意擅自拆除、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案件中,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调查取证、定性、执行等方面较难得到规范。

■规范后:对这一行为,取证范围包括违法主体(行业或建设项目性质)、客观行为(违法情形、次数、设施处理能力)、危害后果(污染物种类和超标倍数)等事实,量罚统一使用 “公式法” ,按照10万元×(超标权重a+排水权重b+违法权重c+行业权重d)/100确定罚款数额。

■点评:有了这个公式后,在办理未经同意擅自拆除、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案件时,就将有明确的说法,受到处罚的人也不必在为裁量的标准问题产生质疑。依照这个公式自己算一下,就知道处罚是否得当了。

【贸发】 每项处罚分三级九等

■规范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规范后:对这一行为的处罚细化为“情节轻微”、“情节一般”、“情节严重”三级,每一级再细化成a、b、c三等。“情节轻微”a等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2头以下的,或者价值少于1000元的”,对其进行“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主要负责人处10000元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处2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而“情节严重”c等“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16头以上的,或者价值在4500元以上的”,则“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主要负责人处20000元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处5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点评:基本上每一项行政处罚职权都细化为三级九等,每一级等都有对应的严格的细则和处罚标准。同一个项目,将是一样的罚款额度。

【公用】 一个处罚幅度分成三档

■规范前: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弹性幅度大,一些人违法后挖空心思走后门,找关系。

■规范后:对这一违法行为,按违法程度分3个档次。如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或后果显著轻微的,违法程度视为从轻,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违法程度一般,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补救措施改正;曾因实施违法行为,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实施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点评:梳理具有裁量幅度的法律条款,并予细化、量化,形成统一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执法人员所受的干扰少了,实施行政处罚也更方便更科学了。

【工商】 采取强制措施有细致尺度

■规范前:按现有的规定,商家无照经营保健品被工商部门查到的,工商人员可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是否扩展、是否影响证据保全等多种因素,自由裁量是否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包括查封、责令停止销售、冻结违法资金等)。

■规范后:采取哪种强制措施,有一套适用标准。

查封和扣押:存在较大的主观恶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会产生或扩大危害后果的;可能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可能造成证据灭失,影响取证的;可能转移或者隐匿非法财物的;可能会给权益人或社会公众带来损害的;其他需要查封、扣押的情形的。

责令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财物:主观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继续进行经营活动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需要责令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财物的情形的。

冻结违法资金:工商部门在查处传销案件时,对于有证据证明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点评:可以进一步规范工商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滥用行政强制措施,使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在一个合适的尺度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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