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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统一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2009-07-30 16:37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日前,市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和和谐企业活动,推广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不断改善用工、务工环境。

凭《就业失业登记证》

失业人员可享服务政策

今后,全市将有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向劳动者免费发放。

《通知》要求,要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引导登记失业人员积极求职,并定期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由实现创业地政府给予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被各类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由实现就业地政府给予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地政府给予落实。

企业或个人可享受

税费减免贷款优惠

《通知》中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享受税费减免和贷款优惠政策。

今后,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凡符合上级政府和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8年底前已审批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扶持政策的人员,仍按原政策执行。

我市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退军人、高校毕业生等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实施就业援助政策

帮助困难人员就业

市政府要求,要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实施就业援助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积极帮助和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通过实施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要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动态管理和即时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接纳就业困难人员

用人单位获社保补贴

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我市将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通知》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自行到社保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人员,给予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费额的50%。

市政府要求,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该单位每月100元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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