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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首次明文规定,低保户及低保边缘家庭——群众遇大困难可获临时救助

2009-08-10 21:59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天有不测风云”,生活中人们难免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市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泉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遭遇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的处境。

低保户及低保边缘家庭为对象

据悉,临时救助制度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它是我市在完善低保制度上建立起来的又一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新举措。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临时救助内容重点如下: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自费择校生);因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在进行灾害专项资金救助后,仍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因遭遇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一个家庭全年最高救助一万元

《通知》规定,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临时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和最高限额。

据介绍,我市每年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总量为上年度城乡低保年保障标准(全额)的20%。具体救助档次和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原则上,对突发性危重病患者的临时救助,一年申请一次,其他困难多次申请时,将视情况逐次调低每次救助金额。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5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10000元。

群众直接向居(村)委会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可由户主及家庭成员或受委托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居(村)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符合临时救助的家庭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实施临时救助。大额临时救助实行张榜公示。对于不符合临时救助家庭条件的,各级政府应书面通知告知,说明理由。

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办理,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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