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划定禁止采砂海域
2009-08-27 20:36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市政府日前发出《关于泉州市禁止海域采砂临时用海范围的通告》,划定20处海域以及港口、跨海桥梁、海底管线、护岸等工程安全保护区、苗种区、养殖区和海洋保护区为禁采范围。
禁止采砂的海域,包括重要的水产养殖区,如泉州湾、大港湾养殖区;重要的沙滩、海滨浴场,如西沙湾、青山湾、半月湾沙滩;泉州湾省级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深沪湾国家级海底古森林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除禁采范围外,近岸沙滩也严禁开采海砂。可临时开采海砂的区域,将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另行分批公布。
记者了解到,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规定,在海域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沿海设区市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海域采砂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取得最高期限为3个月的临时海域使用权,无证采砂或未按照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的规定采砂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高达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