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泉州市打出“组合拳”——参加职业培训最高可补600元
2009-09-01 19:36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每介绍1人就业
中介最高可享百元补贴
根据新规,职业中介机构每介绍1人就业可享受补贴,每人补贴最高不超过100元。同时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中介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人数向批准该职业中介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按职业培训工种
补贴标准分三类
新规根据培训职业(工种),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培训职业(工种)按技能鉴定的a、b、c三类标准划分,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500元、400元。培训金额低于标准,则按实际金额来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省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后,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半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半年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对于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果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劳动者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也可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每人300元。
技工学校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且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也可获得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可探索培训券形式
对于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业富余劳动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联合相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如实行培训券的形式),自行制定培训项目,经县(区)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进行。
另外,新规还指出“探索以培训券或代金券培训试点”。据了解,目前我市泉港已有实行培训券的机构。
通过职业技能鉴定
每人补贴120元
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若初次通过目录职业或工种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批准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120元。
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自行到社保代缴窗口接续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窗口统一规定的缴费标准,给予每人实际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总额的50%的补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补贴期限可延长1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对象,给予该单位每月100元的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