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患纠纷调委会10月底前组建
2009-09-12 02:55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11月初,泉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机制有望正式实施。昨日,泉州市政府召开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问题协调会,学习借鉴宁波模式,讨论建立医患纠纷调委会和医疗责任理赔两个机制。会议要求,10月底前,泉州市有关部门要完成医患纠纷调委会及医疗责任理赔机制的组建工作,宁波模式(详见早报9月10日A02)或将成为“泉州解法”。
调解员多元化
持证上岗
今后,泉州市、各县(市、区)都将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
为确保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性、权威性、公正性和公平性,会议提出,调解员的构成应该多元化,可由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医疗工作者等组成。
同时,记者从会议上获悉,泉州市将组建医学和法律两个专家库,作为医患纠纷兼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由司法行政机关核准颁发。
调解员
实行回避制度
相关实施意见(讨论稿)强调,调解员实行回避制度。一旦发生医患纠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调委会的调解员回避。
此外,现职法官、医护人员不得担任调解员。
今后,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调委会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调委会应当及时受理,由调委会引导医患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期为一个月,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计算,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建立医疗责任
保险制度
根据福建省卫生厅、省保监局制定的《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参与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或民事诉讼,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照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据《意见》,医疗责任保险承包公司应在各设区市设立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主动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并保证在医患纠纷调解结果或法院判决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
昨日,会议讨论强调,泉州市辖区内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必须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同时,鼓励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