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直中小学校绩效工资方案出炉
2009-09-15 02:34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昨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泉州已正式出台市直中小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为列入去年我市调整中小学校教师津贴补贴范围的市直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绩效工资从2009年新学年开始实行。
两大部分各有比例
据悉,本次方案的绩效工资总量将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年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将由市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市直机关公务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市本级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市直中小学校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则占总量的30%。
班主任津贴200元/月
据介绍,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岗位职责等因素相关,设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两项,各项标准由市人事、财政、部门确定,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则与个人工作量及实际贡献挂钩,由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定后,下达给学校主管部门,再由各校主管部门在已核定的总量之内提出具体分配方案。
各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考核的基础上,将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名优教师奖励、优质服务奖励等项目。各项目及标准可由学校根据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确定(其中班主任津贴为必设项目,标准为每个月每人200元),定期或不定期发放。
校长有突出贡献可倾斜
本次绩效工资分配中,各学校将按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进行分配,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有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同时统筹兼顾学校内部各岗位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
本次方案特别提及市直中小学校校长的绩效工资。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将按职务确定并按月发放,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则由学校主管部门在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之内,单独安排资金,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确定,可按学期或学年发放。对于有突出贡献的校长,在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取消相关津贴补贴
本次绩效工资实行之后,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工读学校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取消省、市政府原出台以及单位自行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一律归并到新的绩效工资之内。将国家原规定的班主任津贴和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合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在实行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中小学校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市直机关退休公务员平均退休费水平。绩效工资不作为学校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实行绩效工资后,将保留人民政府对少数有突出成绩教师设定的表彰奖励。对社会捐赠、资助的奖学奖教资金,捐赠方明确规定用途的,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其规定用途发放。
各校不得违规分配
实行绩效工资之后,各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规进行分配。对于违规分配的,将进行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没收违规资金上缴国库。
此外,学校绩效工资将专款专用,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将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由市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