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人员 本月起可参加工伤保险
2007-07-10 11:52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本月起,我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可参加工伤保险。
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泉州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该《细则》实施后,我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除了可向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外,还可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评定工伤等级后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享受生活护理费。认定为工亡的,供养直系亲属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供养补助金。
按照《细则》,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属于财政拨款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为本单位编制外使用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办理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适用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在2005年12月29日之前已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按国家、省原有关规定执行。2005年12月29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所需费用按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2007年7月1日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在《细则》实施前确认为工(公)伤或患职业病,实施后又因工(公)伤复发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或工(公)伤复发经治疗后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其待遇依据鉴定结论按有关规定执行。
《细则》下发前,已经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统筹的单位继续实行原有的办法,其中符合《细则》规定参保范围的,自2007年7月1日起转为实施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的结转、信息档案的管理等具体转制办法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