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出台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
2010-02-02 17:24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提要]近日,我市出台多项政策,拟将城乡社区打造成基本满足老年人多样需求的“没有围墙的养老院”。今后,政府将出资,为拥有本市户口、年满70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五保老人和革命“五老”人员购买每月每人不低于24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可获得有关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以及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及相关项目的财政补贴。
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服务问题日愈突出。近日,我市出台了《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贯彻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拟将城乡社区打造成基本满足老年人家政、医疗、休闲、娱乐等多样需求的“没有围墙的养老院”。
4类老人可获无偿服务
居家养老是一种介于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之间的新型养老模式,它以社区为平台,整合社区内各种服务资源,为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服务。《意见》指出,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以有偿、低偿、优惠服务为主,政府购买服务为辅。
今后,各地政府应为年满70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本市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五保老人和革命“五老”人员提供无偿服务,无偿服务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240元。为年满7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本市低收入老人或年满80周岁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本市独居老人提供低偿服务,低偿服务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120元。政府补贴通过购买服务券的形式予以支付。提供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可凭服务券向社区管理机构结算。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起持续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对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补助。民办养老服务组织在适用政府扶持和优惠政策上与公办老年服务组织享受同等的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以及税费方面优惠政策。
在社区构建“十分钟”服务圈
养老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社区,构建起居家养老的“十分钟”服务圈,在农村,居家老年人也能享受便捷服务。
《意见》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开设老年人餐厅。支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建立“社区医生进家庭”制度,提供上门随访、送医、送药、体检等优惠服务。逐渐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病床纳入医保范围。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活动,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需求。民政部门对高龄、空巢、病残老人等特殊老年群体,采取上门服务、定期巡查等方式,并组织志愿者或社工结对帮扶。依托城市社区信息平台,在社区普遍建立为老年人便捷服务、紧急救援、安全防控等多种服务方式,实现送货、送餐、家政、理发、医疗、应急救助等上门助老服务。
公共服务机构应
优先为老人服务
为了让老年人就地、就近学习和活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统筹建设、利用十分关键。
《意见》指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不断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在新建居民小区、旧城旧村改造时,应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根据各地实际,通过新建、购买、租赁,或者改扩建现有的老年服务(活动)中心、福利院、敬老院、“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公寓、老年学校等相关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居家养老设施缺乏的问题。各部门设立在社区(行政村)的卫生服务机构、文化站(点)、老年活动中心、劳动保障工作站等公共服务机构与涉老服务机构,应在社区(行政村)统一安排下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政府兴办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社区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资源要优先向老年人开放,各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优先向小区内老年人设置。
明年基本建立城市社区
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据了解,我市从2006年起就开始了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践、探索。《意见》提出了2012年的居家养老目标:实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网络基本建立健全,服务设施有新的改善,专业化服务队伍初步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逐步壮大,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具体目标为:至2012年,农村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学校等现有场所,力争80%左右的乡镇至少拥有一处集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35%左右的行政村开展以村民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设立老年学校,老年人入学率达25%,建立适合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活动的场所,经常参加文体娱乐活动的老年人达60%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城市达95%以上,农村达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