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排专项资金奖励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2010-02-21 21:45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日前出台,明确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专项用于除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项目外的其他重点流域综合整治项目奖励。
根据规定,奖励资金的使用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遵循“奖励补助,多做多补,少做少补,不做不补”的原则,以促进各县(市、区)积极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规定中所指的重点流域范围为晋江和洛阳江的下游段、闽江德化段流域;九龙江安溪段流域以及山美水库、桃源水库、惠女水库、石壁水库、菱溪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奖励资金的奖励对象为列入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中除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项目外的整治项目,即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饮用水源保护整治项目、生态建设与保护、区域性行业性污染防治等项目。
规定中还明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对项目进行奖励补助:未列入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中的;项目进展缓慢,未能按既定计划如期完成的;项目受到省、市有关部门的点名批评或督办的;项目管理不善,相关手续不完备的;不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的;各县(市、区)政府对项目未投入整治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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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我市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开创了我省上下游补偿的先例。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的水资源保护建设,即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面源污染治理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自2010年起连续五年,“两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将由原来的每年两千万元上调为每年三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