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规定:上路早餐销售最晚不得超过9时
2007-07-31 23:49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我市出台早餐工程管理规定
市政府办公室日前转发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泉州市早餐工程管理规定》,要求上路早餐日常经营时间不得超过上午8时半,节假日不得超过上午9时。
早餐工程鼓励入店销售
《规定》提出,早餐工程销售应从现有的餐车占道经营向退出主干道进入社区经营的方向发展,鼓励入店销售。申请早餐车占道经营的早餐工程承办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生产加工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范围的食品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qs)》;能够同时为50部以上早餐车提供产品的能力,并实行产品统一配送、产销一条龙服务的能力;生产场所的布局及条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
承办单位必须保留早餐产品样品
早餐工程食品必须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装标识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承办单位必须保留早餐产品样品,并在2℃—8℃的冰箱内保存24小时以上。
申请销售早餐工程产品的人员,必须持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健康证。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应按同等优先原则,优先安排下岗职工从事销售早餐工程产品。
早餐车不得转包
《规定》提出,早餐车销售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持有健康证、占道经营许可证方可上岗;不得将早餐车转包或雇请他人销售;不得销售无早餐工程标志、过期或变质的产品;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和配戴胸卡,做好个人卫生;不准在销售早餐时吸烟;随车附设垃圾回收容器,并保持销售点周围环境的卫生;上路早餐车日常经营时间不得超过上午8:30,节假日不得超过上午9:00。
《规定》还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对承办企业应负的责任和销售人员的从业行为等作出明确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8月25日起施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