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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方案

2010-05-31 14:09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泉州市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

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方案的通知

泉政文〔201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泉州市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3月25日

为进一步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重点排污单位自觉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更好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市政府决定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以下简称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环保自查自律活动,激励重点排污单位不断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认识自我差距,强化自我整改,变“要我治污”为“我要治污”,切实让重点排污单位在自查、自纠、自律中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实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达标排放。并在此基础上,努力采取新技术、新的管理手段,实现减排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对象

工作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是指排放污染物总量大或对环境潜在影响大的企事业单位。全市参加行动的重点排污单位为:

(一)污染集控区和制革(含人造革)、电镀、造纸、印染、化工、水泥、电厂、食品(酿造)、制药、冶炼、蓄电池、石材、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

(二)2008年以来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其他行业的企业、单位;

(三)各县(市、区)环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自行增加参加自查自律行动年的其他重点排污单位。泉州开发区的重点排污单位由泉州市环委会办公室确定。

三、工作原则

(一)排污单位自查自律原则。在市、县两级环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各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对照《泉州市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和自我整改、提高,在自查自律中主动、有效地落实本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实施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泉州市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标准》,对重点排污单位在环境管理、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守法、社会行为等五个方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时间从2008年至2010年(部分指标评价时间为2006—2010年)。评价结果分为环保模范、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四个类别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黑牌标示。对“黑色”、“黄色”的重点排污单位加大监察、监测、监管力度,促进重点排污单位提升等级;组织和指导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认真落实。对“绿色”、“蓝色”的重点排污单位给予表彰、鼓励,促进其进一步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和污染防治能力,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扎实有序推进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各重点排污单位应加强组织,统筹规划,细化工作方案,扎实有序推进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行动。行动步骤为:各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评→县(市、区)环委会评定;泉州开发区的行动步骤为: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评→市环委会办公室评定。其中,拟评定为绿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均应报泉州市环委会办公室复核。

(四)实施动态管理原则。加强评估跟踪管理,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我整改情况,实施升降级动态管理制度,引导重点排污单位不断改进环境保护行为。等级评定后,重点排污单位因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评价等级降一级;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评价等级降为“黑色”。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持续改进环境保护行为,完成污染治理工作的,按程序申请提高其评价等级。

(五)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闽政〔2010〕1号),在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中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职责,对重点排污单位开展自查自律行动进行监督、指导、服务,切实落实相关激励约束措施,进一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环境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和达标排放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

四、工作步骤

本次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时间为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分6个阶段进行。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环委会组织开展;其中,泉州开发区重点排污单位由泉州市环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或指定其他部门)协助。

(一)工作对象确定阶段(2010年4月30日前)

各县(市、区)环委会、泉州市环委会办公室按照本方案要求,确定本地区、泉州开发区参加自查自律行动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同时,开展广泛的宣传和动员,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排污单位负责人进行培训,熟悉行动标准、内容和方法。

(二)工作对象自查自纠自评阶段(2010年5月1日—6月30日)

各县(市、区)环委会办公室、泉州市环委会办公室于4月30日前向重点排污单位发送《泉州市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告知书》。

重点排污单位在接到告知书后,对照《泉州市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标准》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组织整改,如实填写《泉州市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申报表》并进行等级自我评价,认真做好自查自律工作总结和档案建档,于6月30日前将申报表、工作总结和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排污单位开展自查期间,市、县两级环委会办公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认真、主动地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逾期未完成申报或拒不申报的重点排污单位按照“黑色”等级进行评定。

(三)等级评定阶段(2010年7月1日—8月31日)

各县(市、区)重点排污单位将《泉州市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申报表》、工作总结和档案材料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环委会逐级进行评审;泉州开发区的重点排污单位报泉州市环委会办公室评审。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评(2010年7月1日—7月20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情况,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申报资料按“一单位一档”进行整理,对申报资料逐一进行核实,提出评价说明。在评审过程中,应征求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当地群众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反映、看法。同时,要做好与重点排污单位的沟通,明确提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将初评结果反馈给重点排污单位,对重点排污单位提出的意见应认真进行现场核实。经过必要的材料审核及现场核实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等级初评意见,于7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申报材料和审核评价材料、初评意见报县级环委会办公室。

2.县级环委会评定(2010年7月21日—8月20日)

县级环委会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申报材料和审核评价材料、初评意见组织进行评审;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评价材料、初评意见与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出入较大的、重点排污单位反映意见较大的,应进行重点审核和现场复核,与重点排污单位进行面对面的查摆对证,必要时还可以召开有当地群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复核会。县(市、区)环委会经过认真评审,形成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评审意见,其中,拟评定为绿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于8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市环委会办公室评审,市环委会办公室于8月20日前将复核结果反馈有关县(市、区)环委会。

3.泉州市环委会办公室会同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或指定其他部门),依照上述方法对泉州开发区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等级评价。

(四)函告阶段(2010年8月21日—8月31日)

各县(市、区)环委会办公室、泉州市环委会办公室将最终评定结果函告有关单位;同时,各县(市、区)环委会办公室将评定结果上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函告基本要求如下:

1.正式函告重点排污单位;

2.将评定为“黄色”、“黑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函告市、县两级发改、经济、国土、规划、工商等与重点排污单位生产经营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和监管依据;

3.将评定为“黄色”、“黑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函告重点排污单位的开户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信用等级管理的参考依据,并抄送市、县两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

(五)整改提高阶段(2010年9月1日—2011年2月28日)

根据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分类管理。对评定为“绿色”的,抓好典型示范;对评定为“蓝色”的,抓好巩固提升;对评定为“黄色”和“黑色”的,实施限期整改。

评定为“黄色”和“黑色”的重点排污单位,在接到评定结果告知书后20日内,必须根据评审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内容、期限、资金、目标。整改方案应于9月20日前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环委会办公室备案;其中,泉州开发区的重点排污单位报泉州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重点排污单位应根据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任务。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督促各重点排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在规定期限内逐项逐条完成整改,确保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对拒不整改的重点排污单位,给予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六)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1日—6月30日)

重点排污单位完成环境问题整改后,要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整改完成情况,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上报,由县(市、区)环委会办公室组织验收;泉州开发区的重点排污单位完成环境问题整改后,向泉州市环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完成情况,由泉州市环委会办公室组织核实、验收。通过验收的单位按照申报程序和要求申请等级变更,其中,提前完成整改任务的,可以提前申请等级变更。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黄色”重点排污单位,评价等级降为“黑色”,并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黑色”重点排污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等级变更结果确定后,各县(市、区)环委会办公室、泉州市环委会办公室将等级变更结果再次函告重点排污单位及其开户银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各县(市、区)环委会办公室应对本辖区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总结材料应于2011年6月1日前报送泉州市环委会办公室。泉州市环委会办公室将于2011年6月份组织对各地开展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工作进行验收,检查重点排污单位档案材料,并进行实地抽检。验收工作结束后,泉州市环委会办公室将在《泉州晚报》、泉州电视台等主流媒体上对仍为“黑色”等级的重点排污单位予以公布曝光。

通过开展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全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得到普遍强化,“黑色”重点排污单位基本完成摘牌,“黄色”重点排污单位数量较大幅度减少,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基本达到“蓝色”、“绿色”等级。

五、激励约束措施

通过将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的等级评定、整改结果与商业信贷、评先评优、争创名牌、上市融资、专项资金补助、清洁生产示范、循环经济试点以及行政许可、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行政、经济、法律管理措施挂钩,促进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主动整改,不断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一)等级为绿色的单位

1.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及其他资金补助项目。

2.单位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可优先予以环保核查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在重点排污单位申请有关项目审批时开辟“绿色通道”。

4.各类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

(二)等级为蓝色的单位

1.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及其他资金补助项目时予以适当倾斜。

2.单位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予以环保核查。

3.各类评先评优中,予以推荐。

(三)等级为黄色的单位

1.根据自查自律评审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实行限期整改,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2.在函告评定等级后的整改期间,实行限产或停产;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等级降为“黑色”,责令停产整顿。

3.环保部门加大现场巡查次数,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4.属于制革(含人造革)、电镀、造纸、印染行业的排污单位,要求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5.在重点排污单位未完成整改前,环保部门不受理新、扩、改建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函告给发改、经济、国土、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在未完成整改前,暂停受理与污染整治无关的行政许可。

6.函告给重点排污单位的开户银行,并抄送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将其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7.在单位上市环保核查中出具否定性意见。

8.不予环保资金补助。

9.取消单位和个人参与各类评先评优的资格。

(四)等级为黑色的单位

1.根据自查自律评审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实行限期治理,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2.在函告评定等级后的整改期间,实行限产或停产;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

3.每月向环保部门汇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环保部门每半月至少巡查一次。

4.在重点排污单位未完成整改前,环保部门不受理新、扩、改建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函告给发改部门,暂停受理与污染整治无关的新建项目行政许可;函告给其他经济部门,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暂停受理与污染整治无关的行政许可;函告给规划、国土部门,暂停受理与污染整治无关的用地行政许可;函告给工商部门,对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单位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函告给供电、供水部门,采取限电、停电、断电以及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5.函告给重点排污单位的开户银行,并抄送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将其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提请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银监部门监督、推动、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其环境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6.不予环保资金补助。

7.对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环保认证、上市环保核查等实行环保否决。

8.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泉委〔2007〕102号),排污单位的业主或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是人大代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人大代表进行处理;是政协委员的,依照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对该政协委员进行处理。

(五)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整改工作督促不力,辖区内“黑色”等级的排污单位数量没有明显减少的,实施“区域限批”。

六、职责分工

(一)为确保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的顺利开展,由市环委会办公室牵头负责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具体指导各县(市、区)、组织泉州开发区开展各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环委会、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重点排污单位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行监管。

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是重点排污单位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重点污染源治理工作,并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分类处置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2.建立齐抓共管的污染监管机制。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本方案规定的各项激励约束措施。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开展评价、函告、整改和验收等各项工作;加大对“黑色”、“黄色”重点排污单位的监察、监测、巡查力度;在“黑色”、“黄色”重点排污单位未完成整改前,不受理其新、扩、改建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自查自律行动年方案的宣传,开辟专栏,组织多种媒体及时报道相关内容。发改、经济、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对“黄色”、“黑色”重点排污单位加强监管,暂停受理其与污染整治无关的行政许可。工商部门要对被责令停业、关闭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供水供电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评定为“黑色”的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限水限电、停水停电、断水断电措施。金融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社会责任管理,将自查自律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参考,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政策的落实。

(三)排污单位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重点排污单位必须依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负起本单位本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通过开展自查自律行动,找出差距、明确目标,不断规范和改进环境行为,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环评、环保“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夯实环保基础条件,完善环保硬件设施,健全环境管理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实现“双赢”,努力实现和谐发展。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管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开展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有利于增强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有利于调动重点排污单位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主观能动性,有利于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是当前提高环境监管效率、促进重点排污单位自觉开展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同时,通过开展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及时化解因污染问题引发的环境纠纷。

(二)加强组织指导。市、县两级政府要成立工作机构,由环委会办公室牵头,按照省政府环境监管“一岗双责”要求,组织各职能部门参加,认真开展此次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各重点排污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指定部门(或专人)或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具体工作。要加强组织协调,将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要认真组织培训,使相关工作人员熟悉等级评定标准、内容和方法。要加强环境监测、监察、统计、污染控制等各方面基础工作,以保证资料、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及准确性。要积极探索制定有利于推进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的政策措施;督促重点排污单位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查找环保薄弱环节,切实提高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要注重自查自律行动的社会效果和环境效益,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组织和指导“黑色”、“黄色”重点排污单位制定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和帮助其认真落实,切实改善环境行为。

(三)加强环境监管。加强现场执法监管,着重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违法性质严重、屡查屡犯的“黄色”、“黑色”重点排污单位的巡查,采取划片包干、责任到人、联合检查、交叉互检等措施,加大快速响应、突击检查、夜间检查、节假日检查力度。大力敦促重点排污单位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污染物削减。

(四)发挥市场作用。在环保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间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将重点排污单位行政许可、环境违法等相关环境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金融机构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参考,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促进完成污染减排目标和解决环境问题。

(五)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广大群众以及重点排污单位的共同参与,促进公众监督和各部门齐抓共管。在评定、公开、监管和监督的全过程中实施信息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力求评定公开、方法科学、程序规范、结果公正。在媒体上持续公布重点排污单位自查自律成效,推进重点排污单位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推进公众监督,必要时组织召开有重点排污单位所在地相关单位和居民代表参加的污染控制情况报告会,听取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情况报告,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同时,对泉州市范围内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无故未完成政府下达的年度污染减排和限期治理任务的重点排污单位,责成其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检讨,就整改措施、期限、目标作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落实责任。将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列为各县(市、区)长、泉州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环保目标责任书的重要考核内容。各重点排污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加强污染防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工作标准,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考评验收,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有关规定的县(市、区)、乡镇(街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环境监管部门、重点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将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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