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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晋江机场净空保护规定出台

2007-08-10 22:04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泉州晋江机场净空保护规定》近日正式下发。从本月3日起,我市正式实施《泉州晋江机场净空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即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各21.4公里组成的区域,主要涵盖本市以下区域:鲤城区、丰泽区、晋江市、泉州开发区全境;洛江区万安、双阳;石狮市湖滨、凤里、灵秀、宝盖、蚶江、祥芝、鸿山;南安市水头、官桥、丰州;惠安县洛阳、东园、张坂、百崎等。

为强化机场净空保护,同时又便于日常管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划设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其范围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中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和起飞爬升面覆盖的区域,主要涵盖本市以下区域:丰泽区东海、城东;晋江市青阳、梅岭、西园、罗山、新塘、灵源、陈埭、西滨、池店、安海、永和、东石;石狮市灵秀、宝盖;惠安县洛阳等。

超高建筑物应设置航空障碍灯

《规定》要求,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县(市、区)及所辖的镇(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相应的净空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所辖区域机场净空保护的管理工作。

《规定》还明确了泉州晋江机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建设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气象部门等多个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工作职责。

《规定》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有关技术标准绘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当地规划建设部门与相关部门备案。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规划、修建各项工程的,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审核把关,把机场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加强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所有经批准建设的超高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且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禁止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规定》明确提出,禁止在泉州晋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的区域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必须按照施放气球行政许可的规定,向当地气象局提出申请并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升放。

在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内,禁止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废气、火焰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包括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禁止焚烧稻草、桔梗、工业废料、垃圾等影响能见度的行为;禁止设置影响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以及其他设施;禁止种植影响机场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禁止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禁止向空中施放大型礼炮、烟花、焰火、信号弹、孔明灯、风筝以及其他漂浮物。

如因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区域从事施放大型烟花活动时,举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必须提前20日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同时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经许可方可燃放。公安部门审批上述活动后,应提前3日将活动方案通报机场管理机构,若危及飞行安全,机场管理机构应及时与公安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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