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心市区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上调
2010-08-20 06:21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仍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2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鲤城区、丰泽区成交价格标准仍为8500元/平方米;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成交价格标准由5700元/平方米以下调整为6700元/平方米以下。
记者昨天从相关部门获悉,我市近日对中心市区普通商品住房标准重新进行调整确定,9月1日起,洛江区、泉州开发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成交价格标准略有上调,鲤城区、丰泽区的标准不变。
适时调整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构建科学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的重要举措,对做好商品住房市场的供需双向调节,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稳定住房价格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每半年公布一次的政策规定,日前,市政府就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开发区)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问题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并对中心市区普通商品住房标准重新确定和调整。自2010年9月1日起,中心市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仍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 2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 44倍以下。
根据住房市场价格变动的实际情况,鲤城区、丰泽区辖区地段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成交价格标准不变,仍为8500元/平方米。同时,针对洛江区和泉州开发区的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基础设施不断完善,该区域的商品住房价格发生了明显变化的情况,洛江区、泉州开发区辖区地段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成交价格标准由5700元/平方米以下调整为6700元/平方米以下。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当地住房价格实际变动情况相应合理调整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成交价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