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成立首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2010-08-23 15:09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拓展形式:“三资”外的另一种类型
据了解,我市首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为泉州濠威生物科研中心,该中心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鼓励类的生物柴油研发项目,符合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条件。
“该中心的成立,是泉州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零的突破,也是外商投资形式进一步丰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流程进一步简化的标志。”据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外商投资人除了可在我市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即通常所说的“三资”企业)之外,如今还可注册一种全新类型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降低门槛:可实行直接登记制
“原有的外资企业需经过审批后方可登记注册,而新的管理规定再次降低了外资企业准入门槛,即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就可直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据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此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一直实行专门的管理制度,此次对外商合伙企业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将成为我市对涉外经营主体准入工作的一次新探索。
“今年,我市又新增77家外资企业,截至目前,全市外资企业约为5000家,涉外经营主体和代表机构数量稳步增长。”有关负责人透露,与原有“三资”企业相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最大的特点是可以由两个以上境外企业或个人,或境外企业、个人与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这使我国公民首次可以以自然人的身份与外商共同设立企业。
保护投资者:技术合伙得到认可
申请门槛的降低,不仅有利于扩大我市对外资的吸收,还将为泉台合作提供更为广阔的渠道。
“这对近年来产学研合作频繁的纺织面料界将是一项重大利好。”一纺织服装企业工作人员王先生表示,去年以来,泉州与台湾在纺织面料研发上进行了广泛的产学对接,据统计,仅在石狮的纺织企业中就有上百家骨干企业与台湾科研院所及其专家结成产学研合作联盟,不少骨干企业还建立起盈利性的研发机构,其中,部分合作形式以资金、实物、技术、技术性劳务等进行合伙投资。
据其透露,由于这种合伙形式申请难度较大、手续烦琐,他们常以“挂名合伙人”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幕后管理,避开有关法律限制。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新规在法律上保护了实际企业合伙人的权利,这将进一步加大外来技术、资金注入泉企的力度,为泉企提供更强大的科研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由2个以上境外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及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4.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投入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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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将外商来境内投资限定为公司制的法人企业形式,即通常所说的“三资”企业。去年11月25日,国务院出台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随后国家工商总局也专门出台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打开了外商设立合伙企业的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