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交通局泉州市环境保护局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泉州中心市区机动车尾气排放严重超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2010-08-27 01:30 来源: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泉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泉州中心市区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严重超标(冒黑烟)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第一阶段整治时间:2010年8月28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整治范围:凡进入泉州中心市区不符合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重点是公交车、营运客车、出租汽车、工程运输车、厢式小货车、环卫车及未按规定报废的机动车。
三、整治区域:泉州市区坪山路以西、东湖街、少林路、城北路以南、城西路以东,江滨北路临漳门至刺桐大桥下、宝洲街刺桐大桥北端至坪山路路段以北区域内的道路(含以上路段)。
四、从2010年9月1日起,凡在泉州市中心市区行驶的公交车、营运客车、出租汽车、工程运输车、厢式小货车、环卫车必须到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认定的机动车检测站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取得泉州市环保局核发的环保标志。从2010年9月21日起,对未取得环保标志的且在中心市区行驶的上述机动车,由市交通、环保、质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市交通、环保、质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联合采取定点监测和路面巡查,对发现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由市环境保护局发出《尾气超标排放限期整改治理通知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或中心市区通行证;属营运车辆的由交通道路运政部门暂扣其道路运输证。对按期整改并经复检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环保部门发给《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对未在限制时效内整改的,由相应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欢迎社会各单位和个人对尾气排放严重超标(冒黑烟)机动车进行举报。举报电话:22599110。
2010年8月26日